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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楼盘集中交房 警惕商品房开发商交房陷阱

发布时间:2016-01-21  来源:大同日报  编辑:史良

摘要:春节临近,许多楼盘都选择在年底交房。消费者怀着无比喜悦的心情去收房,但如何顺顺利利拿到钥匙,绕开陷阱,也需消费者睁大眼睛。

  

  近日,消费者张女士来电反映,她购买的一套房近日开始交房。收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后,她和家人兴冲冲去该楼盘收房。可去了那儿才知道,房子虽然能拿钥匙,但合同中约定的“水、电、暖气齐备”根本没有兑现。房子只通了电,水和暖气都没有通。如此情形,怎能交房?

  

  据张女士介绍,开发商如此仓促交房自有“猫腻”。当初合同中曾约定交房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如果延迟交房,开发商则要按规定向购房者缴纳违约金。所以开发商急着交房。但房子根本不具备交付条件,作为消费者,张女士觉得自己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按规定支付违约金。

  

  对于张女士遭遇的情形,专业人士告诉相关媒体,消费者在交房时一定查看合同中约定的各项配套是否齐全,如果不齐备,消费者有权力要求开发商给出解决方案后再收房。配套设施不齐备是消费者经常遇到的陷阱之一。除此之外,一些开发商还会使用捆绑收费、拖延交房时间、擅自更改绿地等手段欺瞒消费者。

  

  因此,购房者在交房时一定要认真查看房子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如果不符合,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收房。必要时,消费者也可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物业费应从何时算?


  年底是楼盘集中交房期,眼见新房钥匙就要到手了,但是许多购房者既欣喜又有些烦恼。

  

  市民李先生在开源街买了一套商品房,近期接到开发商的通知,称房子可以交房了,让其去办理收房手续,并缴纳物业等相关费用。新房可以交房了,李先生不免有些高兴,但高兴之余又有些困扰,在他看来新房未入住,没产生任何垃圾,也没要物业服务什么,不应交物业费。与周女士有同样想法的市民还真不少,他们普遍认为,只有入住新房了,物业企业收费才“名正言顺”,否则不合理。

  

  相关媒体从大同市房管局物业科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物业买受人自拿到新房钥匙之日起,就应该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在规定时间内由于不急着入住、或者家在外地未在规定时间内前去收房,那么应从开发商通知的交房之日起交纳物业费。该科一位工作人员指出,根据相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也就是说,物业买受人自拿到新房钥匙之日起,就应该交纳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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