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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擅改用途 违反约定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2-06-20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玥婷

  2010年3月,李某与施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施某名下临街商铺一套,租赁期为5年,并明确约定承租用途仅限于经营家具销售。后李某在租赁期间变更该楼房装修格局,并擅自将该楼房用作经营卡拉OK。施某以李某擅自变更租赁用途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关系,李某腾退商铺。

  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承租人擅自变更租房用途的,出租人能否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1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变更租房用途,危害房屋建筑安全的行为构成违约,出租人施某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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