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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母擅自卖房被儿子告上法庭要求索赔48万

发布时间:2014-02-20  来源:0352房网  编辑:微笑

摘要:母亲和儿子因房屋的产权归属发生争执,儿子竟将八旬老母告上法庭,事情因何而起?原来是母亲何老太没打招呼,就将子女凑钱买的房子变卖,引起家庭的轩然大波,因此儿子告上法庭,索赔48万元。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何老太赔偿儿子40万余元。何老太不服提出了上诉。
    早已步入耄耋之年的何老太早年育有四子,张某乃其长子,1953年生人。何老太的丈夫1998年逝世后,以前在荔湾区的老房子面临拆迁,在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的安置下,老人被安排搬至白云区某公寓405房居住。
    当年,为了方便照顾年老体弱的母亲,张某决定买下母亲住家隔壁的404房。但囿于政策规定,只有其母亲才享有拆迁安置按成本价购房的资格,张某于是以母亲名义出资购买了404房。产权证在母亲,但房产证及交款纳税凭证均由张某持有。
    针对涉案的404房,何老太表示当时是膝下四子女共同出资购得,长子张某只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为了安慰刚失去丈夫的自己,四个孩子不仅为她购得房产,还进行了装修,并添置了家具。据情据理,自己名下的404房都属于赠与性质。
    何老太称自己是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当年是她向扩建办申请购房,并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但因扩建办未为其办理房产证,何老太还在2010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依据白云区生效的民事裁决才办理了诉争房产的房产证。
    由于母亲何老太居住的405房比隔壁404房面积更大,经商量后,双方决定将房屋调换使用,即404房由母亲何老太一人居住,405房则由张某一家三口居住。
    何老太称,2012年5月的一天,儿子趁自己不在家竟举家搬走,从此再无过问。年事已高的她时常入院、医疗费不菲,加之打算去养老院生活,才决定售卖自己名下的404房。她说这只是自己在合理处置个人财产,并非像儿子控诉的非法变卖。
    在得知母亲卖掉404房后,儿子张某怒把母亲告上法院。索赔房屋的市值,共计48万余元。
    张某起诉称,全家离开是被母亲逼的。他说多年来自己悉心照顾家母,但母亲总是无理取闹,谩骂妻儿,甚至还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要霸占她的405房。为此,他才做出搬离的决定。
    张某起诉认为,母亲私自将房屋变卖的行为可以理解为非法侵占其个人房产。他说,母亲明知房产证在自己手中,却报失原房产证,变卖儿子房屋。
    面对起诉,何老太称2001年时自己虽然在公证处立下遗嘱,“百年”后即将房屋归到张某名下,但前提是儿子要尽到赡养义务。然而,自从儿子搬离后,就再无照料自己,甚至在自己住院期间也未曾探视。儿子不尽赡养义务在先,自己才将房产卖掉。
    对于母亲的说法,张某不认,法庭展开了多方调解,但都不成功。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购买案涉房屋时虽未书面约定房屋归谁所有,但根据被告后来出具的两份公证文书内容,可知双方事实上已经达成了房屋归属的协议,即原告以被告名义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在被告去世后再通过继承手续过户回原告名下。该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被告擅自将房屋卖与他人,违反了其与原告之间的协议,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被告母子对簿公堂,虽为金钱利益之争,但实为双方感情关系症结未解。法院依法厘定财产争议之余,惟愿双方能以亲情为重,勿再加深怨艾。综上所述,判决何某向原告张某给付房屋财产损失402000元。
    对此,被告方不服提出上诉。被告方认为,虽曾立下由原告继承案涉房屋的遗嘱,但依照继承法,老人有权改变遗嘱,即使没有新遗嘱也有权出售房屋、处置自己的产权。被告方认为法院一审判决错误且没有解决母子纠纷,反而加重了亲情的割裂,因此寄希望于二审法院重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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