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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对买卖合同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1-05-03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问:2009年4月,陈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李某自建但未办产权证的房屋。签约后,陈某依约支付18万元定金,李某将房屋交付。后因房屋升值,李某反悔,以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得买卖为由起诉,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样做合理吗?

  答: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王子东认为,本案中李某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有权进行自由处分。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旨在通过产权登记的方式赋予已成立的物权以公信力,但产权人是否愿意获得这种公信力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除非有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物权的设立与合同效力本身没有必然联系。本案,李某自愿将房屋出售给陈某系对自有财产的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故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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