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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自购商品房质量问题侵权吗

发布时间:2011-05-13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黄河律师:

  今年3月,我在某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80万元的商品房,在对该房进行装修时,发现屋顶有多处裂缝,于是要求开发商换房,但开发商只同意修复裂缝。为了让开发商换房

  ,我将房屋楼顶的裂缝拍照并放大,放置在开发商售楼部门前,并挂上了写有“请来看看某房地产公司卖给我的劣质房、豆腐渣工程房”的横幅。对此,该房地产公司认为我侵犯

  了他们的名誉权,声称要将我告上法庭。请问,揭露自购商品房质量问题构成侵权吗? 读者:王先生

  王先生: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评判一个行为是否具有侮辱、诽膀

  属性则主要看被传播的事实是否真实、评论是否正当、是否符合道德及公众情感所认可的标准。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宣传所用的裂缝照片系你所购房屋的真实照片,其宣传、展

  示的是你自己所购房屋客观存在的质量问题,并非捏造的事实。你在横幅上所写的劣质房、豆腐渣工程房也是仅仅指你花80万元购买的那套特定的房屋,并未泛指某开发商销售

  其他商品房。此外,你的目的是寻求社会支持、实现舆论监督,其动机是合法的,并非出于恶意或极端不负责任而作出的虚假宣传和评论,很明显不具有侮辱和诽谤属性,因此,

  不构成对开发商的名誉权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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