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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在二手房市场中,当买家和卖家通过中介的撮合达成交易意向时,会先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支付一定的定金,随后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这笔交易就算基本完成了。中介公司据此就可向相关买卖方索取佣金。
然而若是中介遇到因某种原因房屋最终没有成交的时候,是否还有权收取报酬呢?日前,新浪乐居维权热线电话接到了来自宝山区王先生(化名)的投诉,买房未成功却被中介索要佣金,这是否合理。本期维权热线新浪乐居将揭开居间合同背后所隐藏的玄机,为您避免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必要的纠纷。
维权热线第三期:卖家玩失踪欲违约 房屋未到手中介追索买家佣金

购房者王先生
签订居间协议后房东玩失踪 买方欲舍弃2万定金终止协议
去年11月22日晚7点40分接到某中介业务员的看房电话,据王先生回忆,当晚看的这套房源位于宝山区一套两室户,看完后对于房屋十分满意,中介吴先生告知净到手价为人民币192万元,房东当时对此价格并不满意。
在回到中介门店后,吴先生将房东与王先生分别安排在两个房间进行谈话,在谈话结束后房东与中介达成共识,接受192万元的房屋总价,随即王先生与房东和中介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附件《房地产买卖协议》,另外与中介签署了一份《佣金确认书》,确认书载明王先生承诺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中介人民币3万元佣金。按照协议约定,王先生支付给房东定金2万元,根据居间协议约定,王先生与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补足定金5万元,于2010年12月10日之前与房东等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孰料在2010年12月10日前房东却迟迟未现身,当王先生赶到中介时,吴先生表示他也无法联系到卖家,而且房东目前还在其他中介挂牌出售此套房源。王先生于是借其他手机号码拨通了房东父亲的电话,房东父亲表示目前可以看房,到手价198万元,当晚王先生决定先不补齐定金,回去再与家人商议。
一周后,房东出现并答应以192万元的净到手价售出,但是王先生在经历了之前的风波之后买房的决心开始有所动摇,担心买好后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王先生与其家人商议后考虑到不确定的因素太多决定再选其他房屋,预先支付的2万元定金就当作是花钱买教训,不向房东讨回。
购房不成中介依据居间协议索要佣金 买家拒绝中介诉至法院
然而事情并未结束,中介方面称虽然买卖未成,但是按照三方签署的协议规定,王先生还是应该按照《佣金确认书》中所签署的协议内容支付3万元佣金。王先生认为支付3万元佣金是要在促成买卖双方成功的前提下才能支付,遂予以了拒绝。中介便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
中介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3万元佣金,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用。中介答辩称王先生违约在先,已经促成房东与王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该协议对房价款及支付方式、过户时间、承担等主要交易条款已经明确,应当视为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王先生也签订《佣金确认书》认可支付佣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认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附件《房地产买卖协议》系中介与王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也约定《房地产买卖协议》成立表明买卖合同成立,中介公司居间成功。鉴于王先生未实际提供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过户等后续服务,法院酌情扣除部分费用,确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佣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