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太原执行房屋交易手续费新标准 期限两年
发布时间:2014-06-17 来源:太原日报 编辑:李建霞
摘要:太原市物价局6月13日发布消息称,从2014年6月1日起,太原市房屋交易手续费执行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公布的新标准,期限为二年。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
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
房地产交易中心(
市场)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
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上述两项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房屋交易手续费具体标准为:新建
商品房转让手续费,
住宅类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元,非住宅类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交费主体为转让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房转让手续费,住宅类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非住宅类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交易双方各交一半。房屋租赁手续费,住宅类为每套100元;非住宅类,200(含200)平方米以下的100元,200平方米至500(含500)平方米的200元,500平方米至1000(含1000)平方米的30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400元,交费主体为出租人。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屋交易有关的服务,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
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房屋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信息系统
建设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