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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租赁企业“十不准” 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发布时间:2020-11-20  来源:深圳晚报  编辑:谢明亮

摘要:11 月 17 日,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发布《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对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提出了 " 十不准 " 的具体要求。《紧急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应当严格履行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


       今年以来,叠加疫情影响,国内长租公寓 " 爆雷 " 事件频发。为做好深圳住房租赁领域风险防控,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紧急通知》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实施的经营行为予以进一步明确。


       《紧急通知》提出 " 十不准 ",包括不准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不准发布虚假广告、虚假房源等不实信息;不准从业人员私自承接住房租赁业务;不准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不得实施价格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


       《紧急通知》还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不准合同欺诈;不准强制交易;不准随意涨租、乱收费。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应当严格履行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 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


       此外,不准通过 " 高进低出 "" 长收短付 " 方式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准违规采用 " 租金贷 ";不准违规驱逐承租人。《紧急通知》强调,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 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据悉,住房租赁企业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 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措施,并抄送市场监管、 公安、网信、税务等部门,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行业诚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信用评价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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