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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租房规章制度回顾 收回房屋成为重点

发布时间:2012-01-16  来源:北京晨报  编辑:宋羽欣

  2007年北京市出台的廉租房管理办法中规定,如果廉租房家庭将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内居住,区县住保部门将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北京市出台经适房管理办法中规定,如果经适房家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保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

  2011年北京市出台的加强公租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公租房承租人如有五种情形之一,区县住保部门应责令其改正,5年内不予配租配售保障房;公租房产权单位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五种情况包括: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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