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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一定要谨防开发商八大不透明销售(2)

2011-09-22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狄海霞

  陷阱6 卖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开发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开发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开发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对策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7 处理结果不明确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对策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陷阱8 以偏概全

  这里所说的以偏概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对策 :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

  有时候购房者会对开发商产生一定程度的对立情绪,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信息不畅造成的。从拿地到规划、从修建到最后售房,各个环节需要多少成本,购房者并不清楚,产生认为开发商“赚了暴利”的心态也是很正常的。开发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质量管控措施等方面。打个比方,就像有机蔬菜种植过程中不能使用农药、化肥一样,房地产开发也有很多质量管控措施,把这些内容公布出来,购房者才能放心消费。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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