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大同市总体规划,立足于本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至魏都大道;西至西环路北延;南至白泊洼路;北至西环路北延北侧。
二、征收时间:2011年4月19日—2011年5月18日
方案公布时间:2011年3月19日—2011年4月18日
三、征收安置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市政府制定的产权调换优惠办法,在规定的安置区依照搬迁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四、相关政策
1、征收范围公告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经租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补偿。单位产、宗教产等无正式房证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市政府组织监察、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税务、审计、评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2、本方案所涉及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下统称为被征收人。
五、征收补偿办法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
(1)征收不足45㎡的房屋,45㎡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60㎡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征收45㎡以上不足60㎡的房屋,给予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的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3)征收60㎡及60㎡以上的房屋给予20㎡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2、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均按800元/㎡的价格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3、对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期间国家经租产房屋:
(1)符合政策返还产权的房屋,按私有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没有居住的,搬迁补偿及临时安置补偿不予补偿。
(2)对持有原《大同市公产房屋租赁证》(符合政策已返还产权)的承租人,经大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定确无其他住房,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原则上按国有产房屋征收给予补偿。
4、被征收人的房屋属国有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则上对国有土地上登记的房屋面积按市财政评审中心及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给予货币补偿。确无住房的按0—45㎡补贴价结算,45—60㎡成本价结算给予安置补偿,超出60㎡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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