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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相关条例为改善城乡卫生建立长效机制

2013-05-16  来源:0352房网  编辑:乔乔

摘要:为推动我市城乡清洁工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建立城乡清洁长效机制,市监察局昨日出台《大同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问责办法》,将对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和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根据《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业务服从、权责统一、有错必究的原则,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问责对象为:县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负责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市属及县区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需问责的其他对象。

  《办法》规定,各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1.没有建立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2.对城乡清洁工程未作部署,不制定和不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实施方案的; 没有建立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会议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的;3.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安排的环境整治工作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有关问题的;4.没有建立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5.不能完成城乡清洁工程主要任务指标,工程进度缓慢的;6.其他依照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作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办法》明确,市直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1.对城乡清洁工程未作部署,没有建立工作会议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的;2.对于城乡清洁工程中反映出的问题,现场情况不清楚,处理不及时,不按章办事,未达到整治标准的;3.在城乡清洁工程中推上诿下,徇私舞弊、虚报瞒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4.其他依照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者作为不当的。

  《办法》还明确,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责任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1.不签订、不执行门前责任制,致使责任区范围工作不达标准,影响城乡清洁工程顺利实施的;2.依照职责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而不配合或消极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关于问责方式,《办法》规定了八种: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停职离岗培训;调离岗位;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八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问责程序如下:(一)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的,由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根据反映问题,对有关情况和责任人进行调查核实:1.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建议的;2.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4.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5.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二)实施问责:在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作出问责决定。对城乡清洁工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一次发现,对责任人责令改正;第二次发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资格等;第三次发现,停职离岗培训、调离岗位、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处理。除实施上述问责方式外,根据情节和后果,可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王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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