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住房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之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我国住房改革至今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当然也积累了不少矛盾。回顾分析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及其政策调整轨迹,有助于了解我国宏观调控的政策走向,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提供积极的借鉴意义,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房改历史吧。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由所在单位解决,各级政府和单位统一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住房建设,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90%主要靠政府拨款,少量靠单位自筹。住房建好后,单位以低租金分配给职工居住,住房成为一种福利。应该说,这种制度模式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1958年到1977年的20年里,我国一直实行这一住房制度,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国政府坚持以发展生产为先,住房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逐年削减,因此,住房供给不足也不断显现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1978年邓小平提出了关于房改的问题,由此开启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之路。

(一)1978年—1993年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革阶段
由于福利分房制度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住房供给不足矛盾的突出,促使我国政府必须寻求解决途径。1978年—1993年的15年是我国福利分房制度改革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探索阶段(1978-1985年)。在这一阶段里,我国政府进行了公房出售和补贴出售住房试点,为住房制度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创新,积累有益的经验。
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解决住房问题的政策能不能宽一点的想法,
1979年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制定了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鼓励华侨、归侨和侨眷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并且规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自己,国家依法给予保护。业内人士认为这个暂行规定是住房商品化的萌芽。同年我国政府探索把住宅出售给职工,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选择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西安五个城市进行增量住房向职工出售的试点,即进行政府统一建设,以土建成本价向居民出售。
1980年邓小平再次发表关于住房问题的讲话,邓小平说:“要考虑城市建筑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十年、十五年付清。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考虑买房合算”。同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中正式提出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国家规定,“准许私人建房、私人买房、准许私人拥有自己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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