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未按规定交纳住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产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及受委托的代收单位可按政策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经房产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及受委托的代收单位催告后,业主仍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2‰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一篇:什么是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下一篇: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广州二手房一夜涨5万 业主反价惜售风再次来袭
·杭州“准地王”挂牌起价97亿 房企资金临大考
·绿洲西城业主家中被盗 不满物业不让安防盗窗
·北京8月1日起 试点二手房“第三方”资金监管
·北京8月起试点二手房“第三方”资金监管政策
·资金投向回归理性回流实体 温州房价连降22月
·中国房产税政策被批落伍 限制措施全球最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