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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房屋的质量问题不再开发商说了算

2011-06-17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狄海霞

  按现行规定,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开发商及建设单位负责在质量保证书承诺和质量保证期以内的维修。开发商责任期超过以后,正常使用下房屋的损坏都应由业主花钱维修,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代为修理。公共区域产生的小修费用由物业公司从物业费中支取。但在实际生活中,开发商经常与业主就房屋质量“扯皮”,还拿出其申请的“无责”质量鉴定书当做挡箭牌。

  今后,遇到因房屋安全质量问题,大可不必担心了。房屋所有权人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划清责任,避免因开发商“请”第三方做出的无责鉴定结果而“扯皮”。市住建委和市法制办昨日共同发布《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并从5月1日起施行。《办法》还明令禁止超负荷使用房屋,并结合即将出台的针对性规定,抑制日渐风行的群租行为。

  据悉,关于贯彻落实《办法》的十余个配套措施,如拆改结构房屋注记、查询,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档案的管理,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标准,强制解危的救济制度等,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并将公布实施。

  为此,《办法》明确,业主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物业公司等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市住建委房屋安全处处长李自强解释,这意味着业主有权通过正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检测,证明开发商对房屋质量问题负有责任,届时,包括鉴定费用在内,开发商必须相应地采取补救措施。质量问题不再开发商说了算。

  “在建立了房屋建筑安全信息管理机制后,全市将会建立一个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系统,供相关权利人在过户前查询。”市住建委副主任张农科说,这一平台将向社会开放,市民在购买二手房时可以提前查询到其所购房屋的“健康”状况。

  今后每套房屋的全生命周期中,何时发生损坏、何时拆改过、何时进行鉴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都会被记录在案。《办法》对建筑物整个使用阶段的使用行为、检查维护、安全评估与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业主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情况等,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

  经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惟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张农科表示,临时安置住房的租金,肯定会低于市场租金,将参照公租房和廉租房的配租标准。

  政府《办法》颁布的举措,无疑让业主们拍手称赞。不过,具体实施起来怎么样,还有待我们观察。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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