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想节省税费,吕先生购买一套房屋时,没有及时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没想到这一耽搁,竟让他遭遇房屋“一女两嫁”的事。
吕先生 2010年底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套住房,交完房款、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即向吕先生交付了房屋。由于吕先生购买的这套房屋产权证未满五年,为了节省一部分税费,他当时并没有马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双方约定五年期限届满后再行办理。可令吕先生没想到的是,今年3月,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并且跟第三人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无缘无故被人耍了一次,吕先生心中憋闷,坚持要这套房屋,双方遂起争执。今年6月,吕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相应损失。
就此案件,古塔法院的法官分析说:本案中出卖人的行为属于“一房二卖”,所谓一房二卖,就是指房屋的原所有权人在与第一个买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又与第二个买房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一女两嫁”。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由于该房屋已经通过登记手续完成了所有权变更,那么第三人就取得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吕先生坚持要房屋的要求,恐怕很难实现。
同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就是说,虽然吕先生不能取得该套房产的所有权,但是,此前与出卖人签订的合同还是有效的。因此,吕先生可以依据合同向出卖人索回已付的房款,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购房者,由于房产价格的日益攀升,在利益驱动下出卖人很可能做出不遵守承诺的行为。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购房人最应该注意的风险就是防止出卖人一房二卖,并且避免该风险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更名过户,除此以外,没有更加有效办法,包括公证、交房、留抵押金等都不能控制这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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