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房字[2011]22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
为全面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现将《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巩固商品房销(预)售专项检查成果,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 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商品房预(销)售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以内部认购、认定、排号、收取定金、吸纳会员等形式变相非法预(销)售商品房的;
2、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依照规定时间开盘和未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且存在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按规定在售楼处现场公示商品房基本信息、销售价格、销售进度、隐瞒真实情况,以及公示内容不够清晰、准确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按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和申报价格(一房一价)对外预(销)售的;
5、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商品房价格申报和明码标价执行情况。
1、经营者销售商品房不按规定实行价格申报的行为;
2、经营者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标价信息不全、不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和公示相关收费项目的行为;
3、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收取未予以标明费用的行为;
4、将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在价外另行收取的行为;
5、虚构原价、虚构折扣、虚构优惠、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6、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行为。
(三)房地产经纪市场情况。
1、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外地机构、分支机构、加盟连锁机构等)未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就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内容或者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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