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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太平洋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有关事项通知

2011-08-19  来源:未知  编辑:狄海霞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规定,为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方便职工查询及快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合作,于2010年8月正式启动太平洋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 在缴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截至2011年6月底,已为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20多万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了联名卡。联名卡享有免收年费、新开卡工本费、短信提醒服务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优惠政策,并已基本实现了信息查询、提取转存、自动还款、短信提醒及银行借记卡功能。为加快推进联名卡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9月1日起,已领取联名卡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提取方式一律采取入联名卡办理。

  (二)2011年9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尚未办理联名卡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仍按照原提取规定,采取入银行卡/折提取方式办理。

  (三)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提取方式一律采取入联名卡办理。

  (四)已领取联名卡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除提供《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相关提取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本人联名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不正常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职工,原则上不再办理联名卡。此类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仍按照原提取规定,采取入银行卡/折提取方式办理。

  (六)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联名卡的办理、发放和使用工作,公积金专管员要积极向本单位职工做好联名卡的宣传和解释,及时准确地完成职工个人信息的核实和采集,加快联名卡办理和发放的力度,避免因联名卡办理和发放不及时影响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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