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现我省确定的城乡生态化和绿化、气化、净化、健康山西的目标,促进“十二五”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确保全省人民优良的生存环境。根据国家及省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蓝天碧水工程和污染减排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三条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等要求。
(二)符合各行业准入条件、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三)符合各行业、流域、区域等开发建设规划,以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环境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新建的煤化工、冶金、焦化等污染型项目须进园入区,遵循上下游配套、集群化推进、园区化承载和循环化发展的原则。
(二)新建项目的生产工艺、装备水平及污染治理措施应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气、余压须合理利用。
(三)凡具备使用条件的,必须采用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四)按照“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循环使用”的原则,加强节水和统筹用水的管理。鼓励矿井水、中水利用,最大限度提高水的复用率,减少外排量或实现零排放。
(五)重点行业的主要污染源、单台10t/h及以上燃煤锅炉须安装废气、废水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
(六)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应设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具备环境风险应急救援能力。
(七)设区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燃煤锅炉(确有必要建设的集中供热锅炉除外)和污染型企业,已建成的污染型企业要退城进园。
第五条 建设煤层含硫量大于1.5%(含)的煤矿,必须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矿井型或群矿型选煤厂(化工原料煤除外)。矿井水利用率达到70%以上;洗煤水必须实现一级闭路循环不外排;煤矸石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综合利用率力求达到65%以上。原煤储存应采用筒仓或封闭式储煤场,厂内输送采用封闭式皮带走廊。高瓦斯矿井的瓦斯综合利用率要达到85%。
第六条 火电行业应全部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城市周边和环境敏感区电厂应建设全封闭储煤场,提高粉煤灰、炉渣以及脱硫石膏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机组须使用空冷技术,优先利用矿井水、中水,限制使用地表水,严禁使用地下水。
第七条 钢铁企业原料采用封闭式储存;烧结机头全部配套烟气脱硫装置;高炉同步配套高炉余压发电装置和煤粉喷吹装置,矿槽全封闭,高炉出铁场设置集尘、除尘设施;转炉设置二次烟气捕集装置;电炉须配套烟气回收装置。高炉、转炉须同步配套煤气回收装置。炉渣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第八条 煤化工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水源、环保、运输条件。做好总量控制,新上项目要与淘汰传统落后产能相结合,严格控制高耗水煤化工项目的建设。生产工艺废水应实现零排放。
第九条 焦化企业须同步建设煤场、粉碎、熄焦、筛贮焦等除尘设施,装煤、推焦烟气净化和生产废水处理须采用先进成熟工艺;焦炉煤气须全部净化,使煤气中H2S小于50mg/m3后方可用于回炉、粗苯管式炉等用气;熄焦水闭路循环,焦化废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新建焦炉须采用降低NOX的燃烧技术,大型焦炉应采用煤调湿技术;钢铁企业新建焦炉鼓励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及相应除尘装置。
第十条 水泥企业须配套石灰石矿山,石灰石应采用皮带运输方式。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配套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石灰石预均化场、原煤等物料堆存应采用封闭式,物料的处理、输送、装卸、贮存采取密闭措施。矿山开采应制定相应的生态恢复方案,开采后应严格按照生态恢复方案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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