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含有较多的住房社会保障。2000年我们曾做过一次测算,当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三大优惠要占住房价格的20%以上。这些年土地价格上涨过快,不少城市的土地出让价超过住房价格的一半。也就是说,这些城市三大优惠要占住房价格的一半直至超过一半。这样大的优惠,已不是适量的社会保障,而是较多的社会保障,不可能再按23号文的规定覆盖占居民总数70%多的全部中低收入者。
我国中低收入居民收入偏低。特别是中中、中下和一部分不供应廉租屋的低收入者,要让他们买得起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给以较多的社会保障优惠。因此,当年住房主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社会保障提出的建议是:免收土地出让金、税费减半和房地产企业的利润限制在3%以内(以下简称三大优惠)。众所周知,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的有关住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果涉及其它部门主管的内容,如土地和税费问题分别由国土资源和财政税务等部门主管,就必须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共同会签后才能出台。
多年来,各部门在一些“交叉”问题上的协商,由于看问题的角度和涉及的利益不同,取得一致意见相当困难,往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协商和反复调整修改的过程。而这次协商经济适用住房的社会保障,客观条件是全国正处于出售房改房的高潮中,主观条件是各主管部门对努力解决好贫苦人民的住房问题较快地取得共识,因而在较短的时间内达成了一致意见。这是来之不易的。
当年有些专家学者把三大优惠誉为,是经过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制定的、在住房领域里的一项“惠民德政”。因此,2007年国务院24号文做出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只供应那一部分不能供应廉租屋的低收入者。经济适用住房既保留了三大优惠,又只用于低收入者,就更加切合我国的实际,从而有利于这项“惠民德政”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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