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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9-03  来源:大同日报  编辑:杨晓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大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大同市武定北路以东,规划居住用地以南,已建住宅以西,已建住宅以北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上述范围内原单位、个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废止,土地使用权终止。

 
    原土地使用者自报纸刊登公告之日起7日内将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回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否则,由大同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日

* 免责声明:本页面展示相关文字、图片以及建筑设计效果图是对项目所做的示意表现,仅供参考,最终标准详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图则;所涉及面积段均为预计规划建筑面积,最终计算面积以房管局测绘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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