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被征收的房屋属营业性商铺:
(1)对手续齐全的营业性商铺,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
(2)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执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动产发票且有规划手续土地属为划拨的营业性商铺,被征收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需置换住宅的,按市房管局提供的置换系数进行置换。
6、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1)被征收的房屋属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房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为城北安置区、景海花园、上第?乐哈思。
(2)被征收房屋为平房、三层及三层以下的私有土楼房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为同泉路安置区、西环路西侧安置区。
(3)被征收房屋属营业性商铺,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为就近安置。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结合成新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评估结果公布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5、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执行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六、安置区分类价格
城北安置区:补贴价按900元/平方米结算。成本优惠价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3400元/平方米结算。景海花园安置区:补贴价按900元/平方米结算。成本优惠价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18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
上第乐哈思安置区:补贴价按900元/平方米结算。成本优惠价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3400元/平方米结算。同泉路安置区:补贴价按900元/平方米结算。成本优惠价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3400元/平方米结算。
西环路西侧安置区:补贴价按900元/平方米结算。成本优惠价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3400元/平方米结算。
七、搬迁补偿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按300元补偿,被征收的房屋超过30㎡的按每平米10元进行补偿,补偿按两次支付。先安置后搬迁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家费。
八、临时安置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被征收房屋属平房及土楼房面积在30㎡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偿按300元/ 月;30㎡以上的按每平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2、被征收房屋属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面积在60㎡以下的,按600元/月补偿;超出60㎡面积按每平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3、被征收房屋属商业铺面房的,面积在30㎡以下的按800元补偿;面积在30㎡以上的按20—30元/㎡/月补偿。
4、地下商铺按15—20元/㎡/月补偿。
5、二、三层商铺按15—25元/㎡/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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