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建设局注销两人房屋产权证的理由是: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及相关证明的情况下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两房屋所有权“属登记不实”。依据是“参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杜连贵说:“接到决定书后,我们俩立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定书。同时经过咨询律师,我们得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在建设局下达决定书之前就已经被废止了。于是,建设局在2008年10月29日撤销了该决定书。”
刘占学、杜连贵认为,自己合法的房子被非法强拆,于是将庆安县政府告上法庭。立案、开庭,刘占学、杜连贵等着庆安县法院的判决。
2010年12月6日,刘占学、杜连贵等到了《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杜连贵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书》和《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刘占学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书》;随之,12月13日,庆安县法院中止了刘占学、杜连贵诉庆安县政府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
面对第三个决定书,刘占学、杜连贵的代理人认为,庆安县政府适用法律错误。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是依据《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的。我们不知道违反了《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哪款规定。而且,《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违反了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10元至30元的罚款。其中也没有撤销房产证的规定。再者,颁发房产证、撤销房产证并不是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范围。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同时第十二条确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没有一条适用本案。
“这是一个概念上的错误:混淆了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区别。”哈尔滨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苗正达说:“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行政鉴定等。依据受理内容的不同,行政确认可作出如下分类:对法律上主体资格、身份及法律地位的确认,如通过药品经营企业登记对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的确认;对权属的确认,如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等;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如婚姻登记就是对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确认;对法律责任的确认,如医疗事故鉴定、交通事故的认定等。”
刘占学、杜连贵就这份决定书将庆安县政府告上了法庭。现在,他们还要继续等。
然而,事情到此才刚刚开始。2009年7月21日,庆安县建设局又分别给刘占学、杜连贵下达了一份注销其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决定书,理由仍是“登记不实”,依据则是“根据事实”。
刘占学、杜连贵要求建设局拿出“登记不实”的证据,要求查看产权登记档案,结果被告知原始档案丢失。
“原始档案都丢失了,建设局又是如何断定我的房屋产权登记不实呢?”刘占学说。
2009年9月15日,两人向绥化市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到一个月,绥化市建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庆安县建设局无权注销刘占学、杜连贵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决定撤销庆安县建设局下达的注销两人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决定书。
不过,在此行政复议决定书下达的前3天,刘占学、杜连贵两人的房屋就被强行拆除了。
采访中,记者得到一份材料——庆安县哈伊公路综合管理办公室的汇报材料。这份日期为2008年9月18日的《哈伊路控制线内拆迁工作初步想法汇报》称,该办围绕哈伊公路建设、辟建城市新区、创建百万园林城市三大总体目标,以树立庆安良好形象,为城市建设长远发展拓展空间,彻底治理城乡接合部的脏、乱、差……
该汇报材料称,哈伊公路两侧共有56家拆迁户,总建筑面积约4500平方米,其中门市房永久性建筑8户,总面积1440平方米;临时建筑、违章建筑47处,总面积3060平方米;两个单位的围墙在控制线内。该办要力争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哈伊路50米控制红线内临时建筑、违章建筑、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拆除,全力做好拆迁各项工作,为哈伊公路景观带建设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汇报材料提出了在拆迁工作遇到的难题,其中难点是吊销被动迁户的房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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