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给当事人一棒
。2005年4月15日作出(2004)渝四中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一、陈天俊被拆除的面积为2383.63平方米房屋。由第三人用凤翔商业城B1、B2区底层的面积为2380.31平方米的99间门面房偿还(具体位置以建筑设计图中的B1、B2区一层平面图图标确定……),未还足的3.32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60元计算,由第三人补偿陈天俊1527.2元;二、陈天俊的空地2780平方米,由第三人补偿2154500元;三、陈天俊的构、附着物损失67518元,由第三人补偿。
四、陈天俊的房租损失,从2003年3月1日算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按每月11075元计算,由第三人补偿;五、由第三人在偿还给陈天俊的房屋中安装水、电设施,作为对陈天俊被拆除的水、电设施损失的补偿;六、由秀山县政府负连带责任……
对上述判决,秀山县政府及良华公司均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31日,分别作出(2004)渝高法行终字第75号、76号、77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重庆市第四中院的(2004)渝四中法行初字第5、6、7号行政判决。陈天俊似乎看到了自己维权的曙光。但令人费解是,2005年10月22日,他等来的却是(2005) 渝高法行赔终字第7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判决是秀山县政府发布秀山府通(2002)6号《房屋拆迁通告》、核发秀山拆许字(2002)第十二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强拆除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该违法行为给被上诉人陈天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秀山县政府应予以赔偿。以行政赔偿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属于两个不同法律性质的法律关系为借口,仅仅判决秀山县政府赔偿2万元,承担鉴定费等,撤销重庆市第四中院的(2004)渝四中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这对于刚刚看到曙光的陈天俊不亚于当头一棒!重庆市高院十分清楚秀山县政府颁发拆迁公告、拆迁许可证及强拆房屋的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既然秀山县政府系违法行政,那么,其与陈天俊之间的关系,就不是一般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关系。而是一种因其违法行政而使陈天俊的合法财产,遭到严重损害,其中不乏涉嫌故意毁坏私人合法财产罪,秀山县政府必须应予赔偿的问题。
至此,陈天俊陷入了维权的泥潭,同时,也陷入了执法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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