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均按800元/㎡的价格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3、对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期间国家经租产房屋
(1)符合政策返还产权的房屋,按私有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没有居住的,搬迁补偿及临时安置补偿不予补偿。
(2)对持有原《大同市公产房屋租凭证》(符合政策已返还产权)的承租人,经大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定确无其他住房,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原则上按国有产房征收给予补偿。
4、被征收人的房屋属国有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则上对国有土地上登记的房屋面积按市财政评审中心及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给予货币补偿。确无住房的0-45㎡按补偿价结算,45-60㎡按成本价结算给予安置补偿,超出60㎡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5、被征收的房屋属营业性商铺
(1)对手续齐全的营业性商铺,原则上按“征一还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
(2)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执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动产发票且有规划手续,土地属划拨的营业性商铺,被征收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原则上按“征一还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需置换住宅的,按市房管局提供的置换系数进行置换。
6、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执行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第十一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如下:
1、对公产房(含单位产、宗教产)如果无能力回购,又符合廉租房屋保障标准的,经公示后可安排一套廉租房,原房屋收回。
2、对于自建自住,房、户对应,调查确无其他住房的被征收户,对经济状况相对较好的按政府限价购一套60㎡左右的经济适应住房;对特困户、低保户,按880元/㎡回购45㎡廉租房,产权为私产;对无能力回购的特困户、低保户,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可申请配租廉租房。
3、对于私产房被征收户,如果为低保户、特困户,无力缴纳安置房差价的,按同屋异产安置。
4、对公产房一证多户按有效手续安置后可优先租凭公租房,经济状况相对较好的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无能力且符合廉租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保障住房。
5、被征收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认定条件、价格标准及安置标准。
认定条件:(1)属城市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2)要求必须是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3)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及相应房改的。(4)申请人必须和被征收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两代或两代以上的。
价格标准:按市政府出台的各安置区分类价格中的政府限价执行。每户按政府限价安置至60㎡;安置房超过60㎡部分按政府确定的市场价结算。
第十二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建房屋申请保障住房的原自建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非住宅房屋补偿
对手续不齐全的营业性商铺或其他手续不齐全的房屋按原始购买金额加利息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对于逾期临建及违章建筑一律不予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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