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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3)

2011-11-02  来源:未知  编辑:狄海霞

  第十五条 各安置区分类价格

  迎宾街东南角(晨光花园南侧)安置区、平城街东南角(农牧机械厂)安置区、平城街西南角安置区、御河西岸(迎宾桥北侧)安置区、御河西岸(迎宾桥南则)安置区、御河西路北段(北岳中学东)安置区、滨河路西侧(五爱预制厂)安置区、商业学校安置区、高寒所安置区、魏都大道东侧(橡胶厂)安置区、魏都大道西侧(利群制药厂)安置区、黄花街东侧安置区:补贴价按1100元/平方米结算,成本价按21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28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3600元/平方米结算。

  南环路南侧安置区、云波里东侧安置区、云波里南侧安置区、西环路西侧安置区、南环路西延南侧(新三中南)安置区、城北(东风里、酱菜厂)安置区、同泉路安置区:补贴价按900元/平方米结算,成本优惠价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3400元/平方米结算。

  开源西街安置区:补贴价按900元/平方米结算。成本优惠价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18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

  北辰西苑安置区、北辰花园安置区本区域内被征收人就地安置的,补贴价按900元/平方米结算;古城保护及旧城改造范围内被征收人选择在该区域安置的补贴价按600元/平方米结算。成本优惠价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18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

  以上是2011年各安置区的分类价格,以后每年各安置区的分类价格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搬迁补偿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按300元补偿,被征收的房屋超过30㎡的按每平米10进行补偿,补偿按两次支付。先安置后搬迁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家费。

  第十七条 临时安置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被征收房屋属平房及土楼房面积在30㎡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偿按300元/月;30㎡以上的按每平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2、被征收房屋属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面积在60㎡以下的按600元/月补偿;超出60㎡面积按每平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3、被征收房屋属商业铺面房时,面积在30㎡以下的按800元补偿;面积在30㎡以上的按20-30元/㎡/月补偿。

  4、地下商铺按15-20/㎡/月补偿。

  5、二、三层商铺按15-25元/㎡/月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从搬迁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时。

  第十八条 搬迁时间奖励

  在市政府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元搬迁时间奖励。

  第十九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订立征收协议并搬迁的,1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可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家费、时间奖励。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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