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45万元,其中:购买住房所有权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含80%);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需费用的50%(含50%);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原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的前提下,可在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的基础上追加一定额度的装修贷款;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可参照购买住房所有权的贷款额度执行。
所有贷款情形的贷款额度均不能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条 贷款期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借贷双方商定,但最长不超过30年,原则上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利率执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罚息。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在遇到重大变故需要调整还款条件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延长贷款年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贷款期限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可从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十四条 借款人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需经管理中心的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需无拖欠贷款本息且提前偿还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1万元,经审核同意后,重新确定剩余还款期限和还款额。
第十五条 借款人须在代办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向代办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委托转账扣款授权书》,并且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还款额足额存入账户内。代办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或管理中心的扣款通知书要求,及时扣划借款人每期应偿还贷款本息或应付逾期罚息等。
第六章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房产抵押、质押、单位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机构担保和房屋综合保险等方式。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所购自住住房及自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物的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屋现值的70%。
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抵押期内,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抵押,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变卖、馈赠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贷款协作银行负有对收存的《房屋他项权证》妥善保管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借款人以购买的在建自住房屋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由管理中心认可的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同时,担保单位应与管理中心签订《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待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以后,以该房屋所有权设立抵押为保证。
第二十条 借款人可用国债、商业银行定期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采用质押方式的借款额不得高于质押物权利价值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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