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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不得章法,源于如下主要误区

发布时间:2011-05-11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本人成为房产小业主5年的历史,也是做全职业主权益维护者公益活动的历史,同时,也亲身经历、亲眼看见和认真研究过几十起与房产有关的业主维权案例。

  通过这些研究,特别是研究那些失败的维权案例,我们发现,业主维权活动中有着很严重的历史痕迹,很强烈的“群众运动”色彩。尽管业主们自己认为是“群众利益无小事”,但这其实是和我国在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不是依人数、财产的多少而是依法律、依事实的原则相违背的。

  除因广大业主的传统思维模式而导致的维权行为模式本身产生的问题外,另一方面,业主们闲暇时间少,维权搭便车的思维基础也是在共有财产利益维权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此外,希望“有个领袖替大家做主”而放弃自主权利和监督权利的“懒惰”臣民情结,也是造成维权后又维权的主要根源。

  人们的思维模式各式各样,产生了各式各样的维权活动,成功自有其成功的原因,我们将另文总结。但纵观那些不成功甚至失败的案例,大概有如下一些表现。

  *用“自残”的方式维权。

  因为某个维权目的,而在小区内部刷标语,贴大字报,放高音喇叭等等行为,不一而足。这些行为的主导思想是“政府总不会坐着不管,管就得给我解决问题”。殊不知,市场经济条件下,房产是业主们自己的房产,不再是政府的财产。除了自己应该对自己财产的毁坏而伤心以外,别人是不会为此伤心的。

  因此,这种维权方式往往不能奏效。

  该种状况的隐形版本,是以维权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管理费的缺失必然导致物业管理活动的缺失,最后导致的还是自己房产价值的损失。

  该种情形的“同归于尽”版本,是发展商未全部售出房屋的地产项目中的维权活动,结果应该会和我们给它的名字一样,同归于尽。其后果导致下一种维权表现。

  *维权同时侵权

  这是维权过程中常常发生的情况。维权活动中堵塞小区出入通道,甚至堵塞公共交通的行为,是对非维权活动参加者的通行权利,甚至是对公共利益的伤害。这种维权往往导致在和一个对手维权时,却要引起另外一个或者几个对手对他们的维权。

  这种维权的结果,使得维权者顾此失彼,甚至可能因小失大。

  *对侵权事实,见谁跟谁维权

  某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原因可能是非常复杂的,甚至可能是社会层面甚至法律本身层面的问题。但是维权也要像解决矛盾一样,分清主要、次要矛盾,解决问题也要分清先后顺序。可由于维权行为往往人数众多,见到发展商“维权”一通,见到物业又再说一遍,甚至如果街道办事处不积极配合也会遭到愤怒的言语相加,更有甚者随意谩骂司法制度。这样的维权活动,不要说从感情上落得个谁都不同情,即便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也因为这些行为导致谁都不愿意提供帮助。

  这种情况好比瞎子乱打,效果自然不如获得最大同情和帮助下的“集中兵力打歼灭战”来得好。#p#副标题#e#

  *维权不分问题主体

  这种情况在维权过程中发生得非常普遍。房屋质量问题,跟物业公司维权。政府行政许可后的规划违规变更问题去跟发展商维权。甚者邻里纠纷都拿物业公司作为维权对象。这种张冠李戴的维权方式,最终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也不会获得维权的成功。

  物业公司代发展商受过的情况的确常见,但这往往是物业公司不能以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为己任,却听任发展商摆布造成的。物业管理企业也要从中吸取教训。而发展商代政府受过的情况则是发展商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或者政府的行政命令的后果,有甜自有苦了。苦甜只有发展商自己知道。但无论如何业主最终将“从战争中学习战争”,通过理性、合法的渠道维护到本应属于业主们的权益。

  *尝试用“过激行为”成就维权

  一些业主维权活动以公共环境来要挟政府有所作为。这种维权行为的风险性非常巨大。很多失败的案例都是行为本身超过了政府行政部门能够忍受的最低限度,而这种限度业主们根本无法准确掌握。

  往往这种行为的后果是悲剧性的,即便多数人获益,也会有少数人受到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内的损失。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历史遗留的习惯;有政府执政能力低下或者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有政府官员“怕乱”而使得维权成功案例的样板作用,更有政府行政救济不到位、不作为的原因。政府各个部门能够真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能力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维权领袖“围魏救赵”

  绝大多数维权参与者都是因个人权益受到侵害而加入维权队伍的。但是成为公认的维权领袖以后就承受了其他成员的期望和信任。一些人士不但没有责任感,反而利用群体效应或者公共利益维权,打着“为广大业主利益”的旗号为自己争取个人利益。一旦自己利益得到,则退出维权行动,导致维权以伟大目标轰轰烈烈开始,以分化瓦解以偃旗息鼓为结果,虎头蛇尾。

  大家如果都希望借助别人的力量或者公共利益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结果必然像股票市场一样,获利出局的人往往是少数。其余的人都是分母。

  *维权产生新的维权对象

  一些善于表演者和“革命”的维权者,往往通过维权成为业主领袖,甚者被业主选举成为业委会的成员。业主们的信任和委托产生的“边际效应”和各种诱惑时时刻刻地影响者他们。一般业主放弃监督职责导致业主领袖腐败的案例也不再少数,并且将会越来越多。使得业主们将再次向这些业主领袖维权,使得维权成为家常饭。#p#分页标题#e#

  业主们,我们不是仅仅在组织上建立了业主自己的组织就万事大吉了!而是要在制度上保证这个组织随时受到业主们的监督,那些被我们选举出的人,其实就是我们的“公仆”,他们应该在我们的监督下去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活动。天底下没有“自觉”为我们工作的人,失去监督就一定会失去利益。只有通过制度保障业委会委员的“不变质”,而不能指望一群“永不变质”的人。

  虽然上述问题不是普遍现象,但是为了业主们维权的成功,维权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都应该仔细考虑这些现象,防止维权失败。防止维权后的无休止的维权。我们毕竟不是为了维权而生活,而是为了生活而维权。维权不是目的,生活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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