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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开发商不得代收代缴契税和住宅维修金

发布时间:2021-04-09  来源:​搜狐焦点  编辑:李亚婷

摘要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7日发布《关于禁止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到,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应由购房人缴纳的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北京住建委提到,部分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和交付时,会将代收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前置条件,但有个别开发企业代收后未及时缴纳,造成购房群众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侵害了购房群众利益。


       根据现行《契税暂行条例》,及下半年即将实施的《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应为购房人,征收机关为税务部门。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也应缴纳到指定账户。


       《通知》的主要内容体现为三个 " 不得 ":一是,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应由购房人缴纳的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代收购房人应缴契税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的前置条件。三是,购房人缴纳契税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有代办需要的,购房人可委托开发企业或第三方办理,但相应款项不得转入开发企业或其它第三方账户。


       《通知》要求,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排查辖内已代收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情况,具备缴纳条件的,责令开发企业立即向有关部门缴纳;暂不具备缴纳条件的,应退回购房人或转存入属地政府指定的代收资金监管账户,待具备缴纳条件后,及时通知购房人办理缴纳手续。


契税方面。购房人可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通过一窗办理和网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为购房人提供便捷的纳税申报渠道,同时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配合,积极推进缴税、办证一窗办理。购房人也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进行详细咨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方面。购房人应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足额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到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各网点进行交存,或通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在线扫码支付,专户管理银行网点地址可通过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购房人也可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 12329 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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