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政策放宽:连缴6个月可申请贷款 异地互认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0352房网 编辑:木子
摘要:近日,
住房城乡
建设部、财政部、人民
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
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包括放松公积金
贷款条件、推进异地贷款、降低中间费用等内容。
《关于发展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规定,职工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现行为12个月),即可申请贷款。业内人士分析称,
公积金贷款“认房认贷”、必须连续缴存12个月才能申请等规定,让不少因工作变动而断缴的职工无法正常使用公积金贷款,“如果缴存时间减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门槛将大大降低。”
《通知》明确异地缴存公积金互认。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此次放宽
政策还体现在降低中间费用上,《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
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通知》强调,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全面开通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
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考核,定期进行现场专项检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分类指导,加大对贷款发放率低的
城市督促检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住房公积金有效使用和资金安全。
专家分析,相关费用具体到每套房子并没有多少,但该政策是简政放权的体现,有利于活跃
市场。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据悉,1992年至2014年3月,公积金利用率仅约50%。此次放宽政策旨在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