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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诚信、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太原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精神要求;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结合太原市实际,太原市房产局将组织专人成立检查小组,在全市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对开发企业的检查
1、是否存在未将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在经营场所公示并告知购房人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对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购房资格核验的行为;
3、是否存在诱导或暗示当事人提供虚假的居住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材料规避限购政策、扰乱市场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依照规定时间开盘和未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现象;
5、是否存在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行为;
6、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在售楼处现场公示商品房基本信息、销售价格、销售进度、隐瞒真实情况,以及公示内容不够清晰、准确的现象;
7、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实行价格申报的行为;
8、是否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纸等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的行为;
9、是否存在未取得预(销)售许可,以认购、预定、排号、收取定金、预订款、吸纳会员、发放VIP卡等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
10、是否存在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1、是否存在借已取得的预售许可,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项目的超预售许可行为;
12、是否存在以不受限购政策限制为由宣传,诱导购房者的行为;
13、是否存在打着保障性住房旗号宣传,诱导购房者的行为;
14、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诱导购房者的行为。
二、对经纪机构的检查
1、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外地机构、分支机构、加盟连锁机构等)是否存在未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就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的现象;
2、是否存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内容或者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现象;
3、是否存在为规避限购政策或者房屋交易相关税费等,协助当事人提供、代办虚假证明材料,以及就同一房屋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
4 、是否存在为不符合出售(出租)条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禁止交易的房产提供经纪服务的现象;
5、是否存在未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或服务合同上未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和无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签名,以及未履行必要告知说明义务或服务合同约定不明确、告知不全面的现象;
6、是否存在未将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在经营场所公示并告知购房人的行为;
7、是否存在诱导或暗示当事人提供虚假的居住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材料规避限购政策、扰乱市场的行为;#p#副标题#e#
8 、是否存在对承租房屋进行虚假宣传、提供虚假租赁房源从中违法牟利的现象;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隐瞒真实房屋租赁信息,以及为不符合安全、防灾强制性标准或属于违法建筑的商品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行为;
10、是否存在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行为;
11、是否存在标价信息不全、不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和公示相关收费项目的行为;
12、是否存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收取未予以标明费用的行为;
13、是否存在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在价外另行收取的行为;
14、是否存在虚构原价、虚构折扣、虚构优惠、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15、是否存在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变相收费的行为。
太原市房产局监察大队负责对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预(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市民如发现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拨打太原市房产局监察大队电话(4942643)或通过太原市房地产信息网(www.tyfdc.gov.cn)“便民服务”栏目进行投诉。如对某商品房项目有疑问,可以拨打太原市房产局市场监管处电话(4942627)进行咨询,希望市民在认购商品房时选购手续齐全、销售合法的商品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