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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3  来源:中国土地市场网  编辑:乔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部研究决定,从2010年3月至7月,在全国开展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一、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全面了解和掌握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发现并严格依法清理查处房地产开发中各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督促地方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制度,切实保证房地产用地及时开发利用。

  (二)专项整治重点。本次重点整治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不及时开发建设囤地炒地;违反法律法规闲置土地;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规范供应房地产用地,合同和划拨决定书重要条款缺失,对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等。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严格依法清理查处房地产开发中各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重点是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签订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尚未竣工、尚未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向别墅供地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具体内容包括:

  (一)别墅用地清理查处情况。截至2009年12月31日,在售在建、尚未开工的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况,包括宗数、土地总面积、土地供应时间等。

  (二)囤地和闲置土地清理查处情况。截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尚未开工、延期竣工房地产用地情况,包括宗数、土地总面积等;尚未处置的闲置土地情况,包括宗数、土地总面积、闲置原因等;已处置但尚未收回闲置土地的原因,包括宗数、土地总面积、闲置原因、处置方式等。

  (三)违法违规转让、炒地清理查处况。截至2009年12月31日尚未竣工或尚未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让用地的情况,包括宗数、土地总面积等。

  (四)保障性住房用地违法违规违约改变用途的清理查处情况。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转让的尚未竣工或尚未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约改变用途的情况,包括宗数、土地总面积等。

  三、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一)清理合同,摸清情况。2010年3月31日前,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督促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出让合同清理工作,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的"出让合同专项清理模块" 完成数据录入上传,分类统计,掌握情况。

  专项清理数据出来以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统一部署,指导市、县制定方案,抓紧开展整治。4月底前,省级厅(局)要将方案及工作情况上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明确标准,严肃查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分析房地产开发利用情况,于2010年4月10日前填写统计表(附表1、2、3、4),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同时,按照政府批准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建设别墅、囤地、炒地、闲置土地等问题,分类进行严肃查处;对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难以查处的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措施。5月20日、6月20日、7月20日前,逐月将每一宗违法违规违约用地查处情况(附表5)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

  2010年4月20前,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各市县统计表(附表1、2、3、4)收集汇总后,及时上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5月底、6月底、7月底前,逐月收集汇总各市县上报的违法违规违约用地查处情况(附表5),上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三)及时总结,完善制度。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7月底前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形成书面专项治理情况报告,连同出让合同专项清理报告,以及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案件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于7月31日前一并报国土资源部。上报典型案件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所查处违法违规违约用地总数的5%。#p#副标题#e#

  对本次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地方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用地合同签订不规范、违反政策供应土地、对土地开发利用监管不到位和违法违规用地查处不到位、不落实等方面的问题,应严肃按照部34号文件要求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相关问题纠正和处理完毕后,要上报本地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后不再重复处理。因制度不完善造成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防止企业闲置土地、囤地炒地,有效规范土地管理秩序。

  (四)督促检查、挂牌督办。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省、市(地)两级要提前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各地在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案件,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专项整治工作措施不力、不落实的地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房地产用地违法违规问题多发高发的地区,要实行专项督办验收。

  专项整治工作中,部将适时公布各省(区、市)上报的典型案件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接受公众监督。

  四、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要及时向政府汇报,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严格落实共同责任,按照中央要求,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在全社会迅速形成强大声势和压力。要在已经成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与合同专项清理工作统筹安排,统一协调,突出重点,有机结合,整体推进。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处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注意掌握各地工作进度,及时开展督查督办,指导和推动工作顺利开展。省、市(地)两级应当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整治中的难定难查处案件,要重点研究,跟踪督促落实。

  各地都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双保行动",对政府原因造成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查处纠正不到位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督察整改。

  (三)认真整改纠正,严肃责任追究。各地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坚决予以纠正。要及时梳理和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清理出的合同内容不规范问题,各地要认真整改,严格按照部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用地合同条款,健全完善制度,在确保保障性为主的住房建设用地的同时,积极探索实践土地出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土地及时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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