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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经济适用住房非法交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8  来源:未知  编辑:狄海霞

  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处(室),各城区房管局(建设局),各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近日,发现有个别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非法交易。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维护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切实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现就严禁经济适用住房非法交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必须是经过申请、审核、公示符合购买资格,且经过公开摇号确定顺序后允许参加选房、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其他任何人或单位无权购买。

  2、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上市交易的,需要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3、严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为西华苑三、四期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非法交易服务,对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吊销其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或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为非法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交易手续。

  特此通知。

  太原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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