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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夫妻在结婚登记之前所购置房产,在分手或离婚时,其房产归属具体有哪几种情况呢?产生的纠纷如何避免呢?
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其实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三新解中对于婚前的房产归属就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婚前购房四种归属
(1)婚前一方出资,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购房,而另一方未出资。
在这种情况下,此房应属于出资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资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出资是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的,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但以另一方名义购买。
在这种情况下,全额出资的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为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出资的,将会对其很不利,该房屋在很大程度上会被认为是登记方的婚前财产。
(4)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但只是一方出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如果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另一方的出资会被认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如果产权证上明确按份共有,或者双方有书面约定,双方按份共有,如双方结婚不成无法继续居住,可由一方将产权份额出售给另一方,或由法院判决。
那么为了避免各种可能出现的纠纷,除了需要提前了解上述相应的政策明确归属外,还需要采取某些方式合理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各种权利。#p#副标题#e#
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尤为注意
准夫妻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一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专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资一方为表诚意,在房产证上就写对方一个人的名字,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
保存好婚前购房的预售(买卖)合同的原件及付款发票;婚前购房的合同以及发票,是证明房产归自己所有的有效证据,必须慎重保存。
即使购房时用的全部是一方的资金,购房合同也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目前各银行一般要求婚后购房要双方在共同抵押权人处签字才放贷。这就会给一方造成隐患,即既然一方同意未出资的另一方在共同抵押权人处签字,便可推断意味着认可自己出资购的房产为共同共有。这样在产生纠纷时会对自己不利,所以尽量以一人名义贷款。当然,如果个人有支付能力的,不贷款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