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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者们辛苦攒下积蓄终于买上了房子,便满怀希望的等着收房,当等到了收房的时候,业主却又会受到诸多阻碍。开发商直接增加面积却不通知,要求先交物业费以及代征契税才能收房,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

8日,业内多位专家表示,如果开发商要求业主支付的费用并不合理,业主可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房协秘书长陈志说,“临近年末,本市陆续将有多个商品房项目交付,建议业主在收房之前提前了解本市目前执行的政策,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开发商不能随意加面积 面积超3%应由开发商埋单
位于大兴区的明悦湾(楼盘资料 业主论坛) 商品房项目近期开始收房,在由业主提供给本报记者的一份“补充协议”中显示,这位买了89.4平方米两居室的业主发现,开发商承诺的飘窗竟然变成了阳台,几乎每一个购买了两居室的业主,都要承担这多则七八平方米,少则两平方米的阳台费用。
由于最终房屋面积和合同面积有不同的事时有发生,法律对此也有相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对此,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胡益华认为,按照这一解释,明悦湾商品房项目中,90平方米的两居室误差应在2.7平方米以内,而最终增加的7.3平方米中,有4.6平方米应该由开发商自己埋单,而这些面积的所有权仍旧归业主。
物业费等收费项目 是否先交要看合同
一名40多岁的业主陈先生出示了他收到的收房通知单,他被要求缴纳物业费、照明费、装修管理费和装修垃圾外运费,才能办理收房手续。
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3个月之内,开发商须承担起前期物业服务的所有责任。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交纳物业费。
市住建委网站上的信息显示,“明悦湾嘉园”一共领取过两次预售许可,分别是在2009年12月10日和2010年1月2日;而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显示,在2010年10月1日以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将由开发商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而市住建委专家组成员、业主大会辅导中心专家张大宪表示,是提前交纳物业费还是在提供服务后在交纳物业费,以及是否要以年为单位缴纳物业费,都要看业主和物业公司签署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