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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台新规定抑制开发商变相的“偷面积”

2011-08-28  来源:城市晚报  编辑:狄海霞

  开发商的变相促销,对于我们来讲已经不陌生。可一些开发商以“偷面积”来扩大实际的容积率等问题我们还真存有疑问。不过,这一疑问将被上海市出台的新《面积规划管理规定》所打破。

  买一层送一层、超大阳台、送地下室等开发商用来变相扩大容积率的方法将被叫停。 在8月27日召开的上海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会议上传出信息,《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将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行。该《暂行规定》主要针对上海建筑设计中容积率计算标准不一、引用法规依据混乱造成开发商“偷面积”来扩大实际的容积率等问题。

  地下室地上高度低于1米

  根据《暂行规定》,阳台的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米(含),且其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8平方米的,可以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否则,必须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由于阳台一般算1/2面积,这也让一些开发商找到机会,设计“超大阳台”。一些楼盘也设计了超大飘窗,以达到“偷面积”的目的。

  飘窗方面,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应小于0.5米,飘窗高度应不超过2.2米,且自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不超过0.6米。否则,应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不少开发商卖房时,往往以“赠送地下室”为诱惑。但具体操作中,有时地下室在地面以下的部分比较少,往往被处理成“地上室”,成为实际使用的面积。

  《暂行规定》明确,地下室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其建筑面积才能不计入容积率。这些条件主要包括: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除地下车库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地下室。

  商业建筑层高不超4.5米

  在建筑中,往往有“设备层”的说法,即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暂行规定》明确,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根据《暂行规定》,商业、办公建筑的层高,不宜高出4.5米。超出4.5米的,按每2.8米为一层、余数进一的方法,折算建筑面积,并按折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不过,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大型商业建筑的层高,不受此规定限制。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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