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近年来交通事业快速发展和高校扩招政策的持续,基础建设进入高峰阶段,交通部门和高校内工程建设腐败案件也进入集中暴发的重灾区。专家指出,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呈常态化、公开化、群体化特点,这些均源于权力制约乏力;而“一把手”涉案增多,亟待通过制度、法律等手段予以约束。
行贿受贿竟“堂而皇之”
由于建筑行业包括审批、规划、招标投标、施工、采购、质量监理、验收评估等多个环节,涉及的部门众多,需要“公关”的人员较多。江西、吉林两地的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均发现,为了获得工程项目,一些建筑企业不惜大肆向工程有关人员行贿,于是“公关费”逐渐成为建筑业的潜规则,许多施工单位甚至将工程总造价的5%至10%作为行贿资金列入支出预算。
记者近日在江西、吉林等地调研了解到,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呈现蔓延态势,将行贿成本按一定比例纳入工程预算成为一些建筑企业的“明规则”,甚至发展到有行贿者与受贿者公然签订“受贿协议”。
“行贿人为了能承包某项工程,往往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有关人员提供‘好处费’。”江西某地级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说。他告诉记者,一般工程造价少则几十万,多则数十亿以上,如果以一项工程造价2000万元“好处费”5%计算,则贿赂数额高达100万元。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透露,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江西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36件414人,涉案金额2.6亿多元。
检察机关分析认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贿赂案件涉案金额日益增大,大案所占比重较大。仅南昌市检察2008年至2010年查办的102件154人建设领域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为5万以上的大案85件,占立案数的83.33%。
由于有了“行贿预算”的潜规则,行贿受贿在建筑工程领域逐渐成为堂而皇之的“明规则”。
“一把手”权力过度集中
江西师范大学基建处原处长谌光明因受贿480万元,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办案机关发现,谌光明还肆无忌惮地与房地产商签订有效期达15年的“受贿协议”,每年从中“分红”20万元。
吉林省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谭历,近日被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作为“一把手”的谭历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300万余元。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说,房地产领域的腐败在一些地方比人们所掌握、所预想的情况更为严重,已经由幕后走向前台“潜规则”变成“明规则”,而腐败官员敢于从建筑商手中“分红”的唯一筹码,正是屡试不爽的权力“干股”。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以贪污罪、受贿罪,终审判处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忠吉有期徒刑18年。被称为“赣南第一贪”的江西赣州市公路局原局长李国蔚因涉案56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只要搞工程建设,行贿受贿就是‘明规则’。”
正在监狱服刑的江西一所大学基建处原处长周某说。周某2011年4月因受贿400多万元获刑。
由于单位或部门“一把手”们权力过度集中,往往手握工程发包、支付工程款等大权,是左右工程项目安排、工程款结算的关键人物,成为建筑商、包工头们争相拉拢的对象,由此引发的工程建设领域“一把手”犯罪现象突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处处长张昕等专家分析认为,当前,工程建筑领域职务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呈现新特点。
检察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建设部门、发改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加强协调,建立有效的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取消或限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机会。同时,一方面可以通过创新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建立完善“代建制”,用科学、高效、规范的管理方式来预防腐败,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和创新权力监督制度,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有效约束。
上一篇:广州市一钉子户以居住房为商铺拒拆迁引发PK战
下一篇:重庆惊现“楼靠靠” 两栋楼之间距离不过一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