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找优惠?就上0352房网![登录] [注册]

北京市公租房规章制度回顾 收回房屋成为重点

2012-01-16  来源:北京晨报  编辑:宋羽欣

  2007年北京市出台的廉租房管理办法中规定,如果廉租房家庭将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内居住,区县住保部门将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北京市出台经适房管理办法中规定,如果经适房家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保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

  2011年北京市出台的加强公租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公租房承租人如有五种情形之一,区县住保部门应责令其改正,5年内不予配租配售保障房;公租房产权单位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五种情况包括: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责任编辑:0352房网)

    上一篇:武汉二手房逆势而战 中介市场寒意冲击力正浓
    下一篇:北京市保障房集中竣工 如何进行维护成为重点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本站不保证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如有虚假房源请及时举报,一切房源交易与本站无关,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9-2013 0352fang.com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0352房网 版权所有。
    客服热线:0352-7952202  QQ:43201601   E-mail:fang@0352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