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人员:
为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作为租赁管理部门,将全面开展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
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行为都应当进行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二、登记备案部门
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由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具体承办,位于府西街30号房地大厦二楼房地产交易办证大厅。
三、登记备案要件
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并提交以下要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二)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四)其他资料。
四、登记备案时限
产权明晰、租赁关系明确无纠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
五、注意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违法建筑;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备案的变更、延续和注销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三)根据《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出租房屋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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