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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有点悬

发布时间:2012-07-19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紫函

  曾某以朋友儿子的名义按揭买下一套房产,当他把清偿贷款的银行卡交出去后,卡内的钱竟然被朋友儿子支取了20万元,导致自己无法正常还贷,曾某不知如何是好。

“借名买房”有点悬
“借名买房”有点悬

  2008年11月,曾某找到朋友张某,称他看好一套房产,想以其子的名义按揭贷款购得。张某与儿子商议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出资合同》。合同中约定,张某和其子是接受曾某委托,以张某儿子的名义代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房款及贷款均由曾某承担,曾某是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该合同还约定,张某的儿子配合曾某还款账号的正常使用,其中还款的银行卡由曾某掌握,如发生丢失,张某的儿子应当协助办理挂失等相关手续。合同订立后,一切手续办齐,房屋顺利交付,曾某居住至今。

  2012年5月,张某的儿子生意出现困境,他想到了曾某清偿贷款的银行卡。他先到银行将该卡挂失补办后,从卡中支取了20万元用于公司周转。而张某儿子的行为致使曾某无法正常还款。当曾某向张某讨要银行卡及欠款,张某却称,曾某假借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其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当时那份《房屋买卖出资合同》是自己代儿子签订的,对儿子不发生任何约束力。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此案例,山西省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泓认为,在签订合同之时,张某是征得其子同意的,而其子以事实行为向曾某证明,他依据履行合同条款,配合曾某购买房产和按揭贷款。根据《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那份《房屋买卖出资合同》对张某的儿子是发生法律约束力的。

  韩泓告诉记者,在现行的民事法律上针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没有禁止性的强制性规定。张某儿子违反合同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造成了曾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会牵涉诸多法律风险,建议大家不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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