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夫妻在结婚登记之前所购置房产,在分手或离婚时,其房产归属具体有哪几种情况呢?产生的纠纷如何避免呢?
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其实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三新解中对于婚前的房产归属就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婚前购房四种归属
(1)婚前一方出资,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购房,而另一方未出资。
在这种情况下,此房应属于出资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资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出资是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的,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但以另一方名义购买。
在这种情况下,全额出资的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为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出资的,将会对其很不利,该房屋在很大程度上会被认为是登记方的婚前财产。
(4)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但只是一方出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如果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另一方的出资会被认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如果产权证上明确按份共有,或者双方有书面约定,双方按份共有,如双方结婚不成无法继续居住,可由一方将产权份额出售给另一方,或由法院判决。
那么为了避免各种可能出现的纠纷,除了需要提前了解上述相应的政策明确归属外,还需要采取某些方式合理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各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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