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着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帮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公安、住建、规划、市政、环保、园林、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具体划分:
(一)按照物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规定;
(二)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四)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符合前款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报告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五至七人组成。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成员由建设单位代表一人,由业主推选产生的业主代表若干人组成。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为筹备工作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十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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