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检举信让八年的官告民土地纠案纷浮出水面(3)
2011-09-27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乔铭
而即便是因其他因素该合同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在签订合同时反诉方并无欺诈和隐瞒,主要的缔约过错应该在政府一方。也是由于此案一方主体为政府部门,吴良涛建议应由武汉中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为宜。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吴良涛也认为,反诉人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虽然其土地是划拨用地,转让却需要相关审批,但从程序上来说是可以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转换土地性质来得以解决,而考虑到受让方是政府部门,其在受让土地时,应该完全清楚该土地的性质及所需要完成的程序,也有能力协助完成该土地的置换程序。
由于本案起诉前,诚翔公司未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该土地转换也未经政府批准,因此,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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