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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亟须建立科学土地拆迁政绩观与发展观(4)

2011-08-02  来源:北京晨报  编辑:宋羽欣

  司法强拆制度须“补漏”

  2011年以来,一些地方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开始实行司法强拆,却在征收司法强拆的执行过程中普遍遭遇到阻力和困难,甚至出现暴力对抗司法机关等不和谐现象。基层法院干部及有关专家指出,一些地方之所以在征收司法强拆过程中遭遇执行难题,主要原因在于司法强拆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亟须“补漏”。

  首先,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然未得到有力保障。记者发现,一些地方实施强制拆迁前,对于被执行人先行司法控制是法院在司法强拆中的普遍做法。“强拆时,实现人房分离有利于减少暴力对抗及人身伤亡发生,但法院必须同时着力解决被拆迁人的合理诉求,不要加剧矛盾。”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说。

  其次,法院介入征收执行活动有碍司法公信力。让本来应当居间裁判的法院具体实施行政性质的强制执行,承担强制拆迁任务,如果行政拆迁缺乏实质性正义,而法院所进行的审查仅限于形式性、程序性审查,“法院和行政机关扭成一股绳来对付相对人”之类的猜疑在被拆迁户中就会十分普遍。

  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法院院长张永明告诉记者,取消行政强拆,将强制拆迁的裁决权交给法院是一种进步,但法院自裁自执,必然使司法公信力遭遇危机。

  再则,法院行政案件管辖强制性规定空缺。一些基层法官坦言,在现行司法体制之下,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执行中,往往对来自行政机关的干预和障碍难以排除和克服,不仅影响司法公正性,也不利于保证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建议,司法强拆应贯彻人道、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护理念,防止简单粗暴压制被拆迁群众。完善司法强拆制度,首先需要明确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福建省三明市市长刘道崎等人主张将“强拆裁决”和“强拆执行”分开。

  他们认为,司法强拆如果不以裁执分离制度为前提,统一由法院执行庭或行政庭实施,可能会导致滥权、侵权和腐败。较理想的方案应该是: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予以监督,包括受理被征收人对违法拆迁行为的起诉。

  专家还指出,在征收司法强拆过程中还应强化有效的舆论监督与拓宽权利救济渠道。“无救济则无权利,无监督则必滥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能否实现真正的制度进步,必须强化强制执行过程的舆论监督,必须拓宽权利救济渠道。”朱孝顶认为。

  记者近期在东南沿海部分省区调研时发现,有的地方将一大笔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一分了之后,没有充分重视解决被征地人员的生活生产等长远问题,还有的地方在实施高速、高铁等公共基建项目过程中,造成沿线及周边生态环境破坏。基层干部和专家指出,这些“后征拆时期”出现的管理问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值得高度重视。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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