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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业主转让二手房需提供房屋原值等相关证明(2)

2013-04-02  来源:0352房网  编辑:华华

  自建住房:

  原值为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

  原值为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举例:以一套望京的经适房为例。假设业主10年前购买总价为50万元,缴纳的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总计约为26000元,装修款为20000元。由于是名下非唯一住房,业主现在以340万元的总价出售,按照差额的20%缴纳个税,则应纳税57.08万元,比新政前按照房屋售价的1%征收个税的方式,增加了53.68万元。

  已购公有住房:

  原值为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其中,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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