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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1发行 哈尔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3)

2011-05-11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后,应当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办理:   

       (一)新建住宅庭院的绿化、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与新建住宅同时交付使用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开户银行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二)新建住宅庭院的绿化、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因季节原因不能与新建住宅同时交付使用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未完成部分配套工程造价的全额预留监管资金,并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开户银行解除对其余资金的监管。预留部分监管资金的使用、解除监管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擅自划转监管专户内的预售资金。

  第十九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方面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

  第二十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及时公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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