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1发行 哈尔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4)
2011-05-11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买卖当事人应当遵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开发企业有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开发企业规避预售资金监管、拒不改正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为红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资金未专款专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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