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规避限购政策或者房屋交易相关税费等,协助当事人提供、代办虚假证明材料,以及就同一房屋签订“阴阳合同”的;
4、为不符合出售(出租)条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禁止交易的房产提供经纪服务的;
5、未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或服务合同上未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和无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签名,以及未履行必要告知说明义务或服务合同约定不明确、告知不全面的;
6、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限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1、未将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在经营场所公示并告知购房人的;
2、未对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购房资格核验的;
3、诱导或暗示当事人提供虚假的居住证明、公证书、社保证明等材料规避限购政策、扰乱市场的。
(五)商品房屋租赁市场情况。
1、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承租房屋进行虚假宣传、提供虚假租赁房源从中违法牟利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隐瞒真实房屋租赁信息,以及为不符合安全、防灾强制性标准或属于违法建筑的商品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
3、商品房屋租赁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各市自查、分组互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物价局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各市建设(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各抽调一名相关科(处)室负责人参加检查,并于8月10日前将参加互查人员名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物价局。
四、工作安排
全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分为4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7月10日至7月20日) 、
1、各市、县(市)要成立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工作组,建立健全自检工作制度和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机制。
2、各市、县(市)建设(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检查重点,明确检查目标,落实专项检查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3、利用网络、媒体宣传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内容,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并公示针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包括电子信箱)。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21日至8月15日)
1、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对照本方案中确定的4项主要内容,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查找自身在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开、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及居间代理等重点环节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同时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长效制度。
2、各市建设(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总结,并于8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物价局。
(三)交叉互查阶段(8月16日至9月15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物价局对各市抽调人员进行分组并确定组长,各检查组按照分组进行交叉互查,组长单位要将互查报告于9月1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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