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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暂行规定(2)

2011-10-18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狄海霞

  第十一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镁冶炼项目应靠近具有资源、能源优势地区。冶炼热源应采用焦炉煤气、天然气(煤层气)等清洁能源。采用发生炉煤气为燃料,须配备除尘、除油、脱硫等煤气净化系统,高浓度有机废水须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

  第十二条 电石企业的电石炉含尘炉气、利用后的再生气必须经除尘处理,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必须集中收集除尘后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 铁合金企业必须采用袋式除尘器,原料处理、熔炼、装卸运输等所有产尘部位,均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原料堆场应采用相应的抑尘措施。

  第十四条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以上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泉域重点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地质灾害危险区、居民聚集区及其他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等区域范围内建设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第十五条 禁止在汾河源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干流河岸两侧各3公里范围内、三给村以下干流河岸两侧各2公里内,丹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桑干河、滹沱河、桃河和浊漳河等主要河流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建设露天采矿、冶炼、煤化工、焦化、电石、铁合金、造纸、印染、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的贮存等重污染型及易燃易爆的项目。

  第十六条 禁止在城镇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城镇常年主导风上风向,居民聚集区、旅游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安全、环保、卫生防护距离内建设重污染型及易燃易爆的项目。

  第十七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旅游线路两侧1公里可视范围内建设重污染型及易燃易爆的项目。禁止在高速公路、旅游线路两侧2公里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批。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城乡规划、环保规划及行业规划要求的项目。

  (二)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以及单纯扩大产能的产能过剩项目。

  (三)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和循环经济原则,未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的项目。

  (四)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泉域重点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良好区域等环境敏感区,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加剧和生态破坏严重的,不能通过“以新带老”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且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物总量;以及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新、改扩建项目。

  (六)现有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未通过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按照承诺实施居民搬迁,拟进行新、改扩建的项目。

  (七)选址、选线与规划及其它各行业部门规定的选址要求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

  (八)园区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入区项目要求的。

  (九)涉及损害公众利益,公众反应强烈的项目。原则上环境防护距离及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涉及环境搬迁户数超过100户的新建项目。

  (十)未开展规划环评以及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的,其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批。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特定产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附发改委、经信委等投资主管部门关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许可文件的;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附备案文件的。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实施限批。

  (一)区域限批:对未达到重点监管区环境治理目标的区域、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域和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运行或者不能稳定达标运行的区域。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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