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业限批:对未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未进行行业规划环评、布局混乱、发展失控的行业。
(三)企业限批:不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满足总量控制指标,环保设施闲置造成恶意排污,出现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现有设施没有限期整改,长期试生产不验收,未完成末位淘汰及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在线监控不联网,未按时完成搬迁任务的。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严格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依法审批项目,严禁越权和违规审批。
第二十二条 省、市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制定并及时开展重点行业专项发展规划环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依据。不得批准建设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或列入重复建设名录的项目;对区域、流域超总量、容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实施区域、流域或行业限批。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审批和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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